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解读证券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行政和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争议解决制度探索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对于灵活行政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背景

 证券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争议解决制度较为单一,就投资者因证券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仅能通过民事赔偿诉讼解决。但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早已认可了证券行政和解的独特作用,建立了证券行政和解制度。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6年10月首次表示希望引入证券行政和解制度。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在我国证券违规争议解决的实践中,万福生科欺诈上市及虚假陈述案、海联讯欺诈上市及虚假陈述案,已试图引入行政和解的思路,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先行赔付。《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表明中国证监会力推行政和解制度的决心。

 《行政和解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证券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适用行政和解程序:(1)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2)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3)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4)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以下情形不适用行政和解:(1)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3)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

 2. 行政和解的处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行政和解由中国证监会专门的行政和解实施部门负责,该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2)行政和解的协商

 和解实施部门可以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和协商的内容包括:(1)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2)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3)行政相对人愿意承担的行政和解金数额及交纳时限;(4)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的其他纠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积极消除、减轻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5)行政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6)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措施;(7)其他事项。

 (3)和解协议的签订及执行

 和解协议签订后,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审理的决定。行政和解协议达成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中国证监会有权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案件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恢复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审理工作,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于未规定期限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审理部门恢复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审理工作。

 3. 和解金的确定、管理及使用

 和解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的情形:(1)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后依法可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2)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获收益、所避免的损失;(3)其他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4)需要考虑的其他情形。

 和解金应当进行专户管理。关于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4. 投资者的补偿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但投资者已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的,不应就已获得补偿部分再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1. 对于投资者而言,行政和解丰富了投资者的救济途径,扩大了投资者的索赔范围

 在行政和解实行前,投资者仅能通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主张权利,救济途径单一,并且根据现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以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为前置程序。而行政和解突破了前置程序的要求,丰富了投资者得到赔付的渠道。

 2. 对于上市公司等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和解可以快速解决相关争议,使公司运营尽快恢复到正常轨道

 自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再到行政处罚,再到与投资者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往往要经过3至5年,甚至10年以上的时间。这期间,上市公司等将面对证券监管机构、社会媒体、投资者、法院的多重压力,稍有不甚将给上市公司的运营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而通过行政和解制度,上市公司等有望快速解决相关纠纷,这无疑有助于上市公司挽回投资者信心,及时恢复正常运营。

 3. 对于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而言,行政和解有利于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或缺陷的现实难题

 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手段多样且不断翻新,鉴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监管机构在处理新型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经常会遇到法律规定不明、违法性判断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困难,因而陷于两难的尴尬境地。采取行政和解,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通过和解协商,进行结案处理。

 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尽管行政和解制度可以作为先行行政处罚机制的有利补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平衡公权力权限,仍是业内热议的焦点。由于和解采用协商行政的执法机制,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裁量方面,当事人在表达意见、诉求利益方面,都有较大空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因此,在推行行政和解制度时,应当建立全面的权力约束机制,并明细权限范围,防止权力滥用。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