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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狠招清理地方政府招商优惠政策

为期4个月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规范清理工作,即将在各地展开。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招商中优惠政策这一法宝将受到约束,而企业享受的招商政策也将被清理或规范。

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因此,下发该文件的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泛滥的优惠政策



某东部省份招商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各地在招商引资时,税收等优惠政策比拼得很厉害。

他举例称,一个投资五六千万元的项目,在东部发达城市仅土地就需要投资1000万元,而中西部欠发达地方为了吸引项目入驻,常常把土地白送给企业。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可以将获得的土地拿到银行抵押贷款,这使得企业投资成本大大降低,土地等优惠政策也因此被企业看重。

一些企业也摸准地方招商引资脉门,常常以优惠政策“要挟”地方政府。

安徽省某地财政局副局长称,新入驻企业均要求比照享受某一区域性优惠政策,折算成真金白银后,由当地财政资金予以奖补。在此背景下,好企业“比武招亲”,各地“彩礼”的多寡是唯一的谈判筹码。

在政府给予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到期之后,一些企业或高管以企业搬离为筹码,换来政策展期或其他附加条件。“某金融机构高管团队在已经享受5年个人所得税奖励后,仍然要求继续享受,迫于现实原因,地方财政只得应允。”上述副局长表示。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介绍,地方设立税收等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招商引资。

税收等优惠政策分三种:第一种是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通过不收或少收税来施行优惠政策;第二种是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比如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第三种则是财政支出,包括给予企业电价水价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表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据统计,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还有一些正在申请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

朱为群表示,税收优惠损害了个税公平,破坏了税制。另外,过滥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破坏了统一市场。一些优惠政策只是行政机构或少数几个行政官员说了算,也可能滋生腐败。

在财经纪律越来越严的背景下,明目张胆式的减税、免税和缓缴已不是主流,而被“先缴后补”、“等额奖励”等形式的财政优惠政策替代,这导致地方政府收上来的钱变成了“纸上财富”。

“现在经济不好,财政收入增幅压力很大,这边收不上来,那边大幅放水,所以要堵漏洞。这也是此次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很重要的原因,即防止财政收入大幅下滑。”朱为群称。



清理出狠招



虽然《通知》的文字不到3000字,但在规范和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上重拳频出。

《通知》称,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政策法规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在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四个“严”,其中尤其提出,严禁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同样针对土地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另外,对电价水价优惠、财政奖励等其他财政优惠政策要逐步加以规范。

除了上述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举措,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重点是全面梳理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等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需报财政部审核。

根据《通知》,清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底。这意味着,清理结果四个月内将由省市和部门汇报给财政部。

此外,《通知》专辟一章谈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长效机制。

具体来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成为当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或部门,相关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前述政府招商人士称,这让地方官员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变得很有压力。

朱为群对本报记者称,问责很好,但力度到底有多大、怎么问责都需要更细化。

此外,《通知》还出一狠招: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上述招商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地方招商主要目的是开辟税源,而中央对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不力地区直接扣减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则直接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

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会否影响地方政府招商?上述人士表示,短期来看,这让自己的工作很难做,但长期来看,政策规范后,企业落户将真正根据地方资源、地理等优势作为判断,“这才是真正让市场配置资源”。

 

通知全文: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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