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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终结P2P草莽时代

7月18日下午,《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悄然出台。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指出了此次《指导意见》将给网贷行业带来P2P草莽时代终结、且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将淘汰等等影响。

《指导意见》对网贷行业影响

1. P2P草莽时代终结 大玩家迎拓疆良机

安丹方表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P2P网贷行业一直处于“三无”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这样以来,一方面难免有一些不法平台混入其中,造成诈骗、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很多中小平台为了生存,采用恶性竞争手段,最终致使劣币驱逐良币。安丹方认为,随着指导意见及监管细则陆续出台,P2P将告别“野蛮”生长的年代,不合规或实力不强的平台将逐渐被淘汰,行业将会向着更加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这对一直恪守“红线”经营的大平台而言,也是一次难得的拓展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的机遇。

2. 资本竞相角逐 混业竞争加剧倒逼服务升级

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资金层面大力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指导意见中还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积极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安丹方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网贷行业将迎来一批实力强劲的新进入者,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共同把市场做大,行业规模也必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不过,安丹方同时还强调,传统金融机构进驻互联金融领域后,尽管会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但是也会将行业竞争带入白热化的阶段。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面对如此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则需更加夯实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3. 银行存管时代开启 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将淘汰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鼓励网贷平台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安丹方认为,这意味者银行存管时代将正式开启,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将逐渐被淘汰,这也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一定冲击。安丹方分析表示,有银行存管模式才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目前一些P2P公司采用的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存在一定漏洞,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资金隔离,而且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开展资金托管服务的同时也开展P2P业务,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有失公允。

4. 细分化服务机构将崛起 互联网金融生态圈雏形将现

安丹方认为,监管的落实将使得行业新进入者门槛大大高。目前行业格局雏形已经基本显现,集团化作业的窗口期已经关闭,类似宜信及信和这样巨头规模的企业再难出现。小平台想要生存下去,应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在熟悉的行业及领域努力创新差异化产品、降低风控成本、管理成本,获得竞争优势、生存空间。未来,在监管框架内的细分专业化公司将会迅速崛起,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也会逐渐形成。

《指导意见》对投资者的影响

安丹方表示,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随着监管逐渐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作将更加规范,信息披露也更加完善,纠纷处理也将有法可依,作为一种划时代的财富管理方式,互联网理财也将更加安全、透明、有保障,投资者未来在投资过程中将更容易甄别平台及项目的优劣,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不过,安丹方也提醒投资者:不可否认在行业逐渐规范的过程中,可能也会迎来阵痛期,一部分不合规的小平台难免会逐渐被淘汰,行业可能会在一定阶段内风险加剧;同时,指导意见中也强调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实质是明确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杜绝平台兜底行为,让网贷平台回归金融信息服务的本质。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者今后在投资过程中,应更加谨慎地选择投资平台,考虑平台可能遭遇的法律和政策性风险,优先选择那些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合规经营、运营状况良好的大平台。

对政策细则的期望

对于未来的监管细则,安丹方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这三大难关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就是立法。”安丹方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却还是空白。法律是一切准则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恐怕行业乱象得不到有效治理。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她认为,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个平台的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批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安丹方解释说,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安丹方建议,监管层在进行监管细则指定时,应敦促相关机构应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行业参考。此外,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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