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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制度解读

作者:基金业协会陈春艳博士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

▶原因:由于目前处于国务院对地方债务清理整顿时期,该类基础资产存在地缘性、政策性风险;

▶直接:如平台公司或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资金来源;

▶间接:如政府提担保或兜底条款产生的基础资产。特别注意:过去的BT项目现在很清楚是不能做的。

▶例外:PPP项目。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

▶判断方式:在清理整顿期,协会无法提供融资平台公司的具体名单,由管理人根据43号文大致自行把握判断;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暂没有禁止。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

▶列举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为举例示意,其他类似基础资产也禁止,目的在于规避市场风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解读:

▶核心要点: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基础资产能否产生稳定现金流,至于空置的比例、数量,不设量化标准。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

▶核心要点:尽职调查时需要关注,不能将资产证券化操作成为了给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通道和工具,至于10%为资金还是边际的10%没太大意义。

▶保障房:同样也应该受其他条款的限制,若为BT,则同样被禁止。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

▶1、商业物业不因这一款规定而被禁止,因为商业物业除处置以外,还可以租金收入等作为基础资产;

▶2、本款规定在于禁止,像提单、仓单这类一次行权处置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凭证,例如大闸蟹票等,均禁止。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如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

▶目的:不建议多种基础资产类型组合,这样不便于管理。当然中信启航项目中,有股权也有债权。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穿透原则: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别特征,依据穿透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的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解读:

▶规范目的:不得通过设信托的方式把负面清单禁止的基础资产,通过双SPV结构纳入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

▶当时写入信托受益权:原因在于银监会监管体系下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了设立信托的模式,这是为了信贷资产能通过专项计划实施资产证券化而引入信托。

 

(编辑:we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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