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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回归本源,是指委托贷款回归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本质。银监会明确指出,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银行若违反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同时银监会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

某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的银行委托贷款并非真正的委贷,而是成了规避监管的通道。比如,一些小型银行单家客户的贷款规模超过了集中度的要求,可能就会将资金腾挪出去委托其他机构放款。”

1月16日,银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央行1月15日发布的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关于委托贷款方面的监管政策,早在2000年,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委托贷款的业务界定有相应的规定。后来各家银行委托贷款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银行在业务的开展中执行自己制定的政策难免“打折扣”。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之所以要对银行委托贷款进行规范的原因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且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回归本源,是指委托贷款回归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本质。银监会明确指出,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银行若违反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同时银监会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

某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的银行委托贷款并非真正的委贷,而是成了规避监管的通道。比如,一些小型银行单家客户的贷款规模超过了集中度的要求,可能就会将资金腾挪出去委托其他机构放款。”

征求意见稿中对委托人也做了限制,“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据记者了解,委托贷款本来不属于银行的授信业务,而是“中间业务”,自然也不用银行承担风险。但是有的银行为了给一些受政策限制等因素无法直接获得授信的企业放款,便会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

“可能借款企业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或者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委托方也不认识借款人,是银行从中撮合的。这些企业本身是银行的信贷客户,有的银行还会通过抽屉协议等进行隐性担保。”上述银行业人士说。

征求意见稿中对这样的行为也严格禁止。严禁银行“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以及变相的“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严格限制资金来源及投向

为了避免委托贷款出现的监管套利,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的来源及投向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一位原本担任某股份行高管的人士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原来委托贷款主要是一些集团公司给子公司的放款。后来也出现了一些银行给集团公司贷款,集团公司再反向委托给银行,贷给子公司的情况。”

还有分析人士认为,本办法一旦实施,对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委托贷款也是金融同业之间通道和过桥的重要方式。”

在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方面,《办法》也严格规定了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此外,还明确要求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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