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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对外商投资医疗养老产业的促进

2015年6月1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部部长安德鲁•罗布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贸协定》”)。《中澳自贸协定》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在医疗养老等健康类服务贸易领域,《中澳自贸协定》放宽医疗以及医院服务准入、允许外国医师在中国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养老机构并且促进中医药产业合作。
 
医疗及医院服务
 
国家卫计委、商务部2014年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然而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目录”)将医疗机构归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只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中澳自贸协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上述七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中医类医院除外)。该类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诊断、治疗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述七省市关于外资独资医院的有关规定。此外,中国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且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是该合资医院和诊所的设立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且要求该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师和医务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中澳自贸协定》明确了澳大利亚籍投资者在中国医疗行业允许投资的范围,体现了中国政府促进外资,建设更加开放的经济体制的决心。
 
适格外国医师在中国提供服务
 
根据《中澳自贸协定》,中国允许持有澳大利亚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师,在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
 
养老服务
 
根据《中澳自贸协定》,中国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这与之前出台的2015目录的规定一致,根据2015目录,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中医药产业
 
中医服务贸易事项是《中澳贸易协定》中,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力求开展合作的重要事项之一,双方还就中医药产业进行了换文。
 
根据《中澳贸易协定》的规定,在资源允许的前提下,中国和澳大利亚应就中医服务贸易事项开展以下合作:一是交流信息,并在适当时候讨论与中医服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举措;二是鼓励双方监管部门、注册机构和相关专业团体未来开展合作,通过与所有相关监管框架一致的方式,为中医服务和其相关药品的贸易提供便利。
 
《关于中医药服务的换文》中还专门提到了对中医从业人员资质认可的促进。根据该换文,两国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两国与中医从业人员有关的专业机构和注册部门加强沟通,对中医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可和认证做出澄清,并提供建议。
 
由此可见,在医疗养老领域,《中澳自贸协定》及其附件放宽了澳大利亚资本投资中国医院服务产业的限制,并且鼓励双方就中医药服务展开合作,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澳大利亚的资本进入中国医疗服务产业,并可能对促进中国社会办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中澳自贸协定》的安排也体现了中国在“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心与积极态度。在未来,中国对外资一定会抱着更加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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