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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产业迎来市场化发展的黄金时代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46号文”)。业界认为,46号文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体育产业市场化发展黄金时代的全面到来。

与我国政府近年颁布的一系列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相比,46号文首次并列强调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并将此定位为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增强国家凝聚力和国家文化竞争力的绿色朝阳产业。46号文的内容贯穿“坚持改革创新”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本原则和思路,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中所提出的相关重点工作任务和鼓励政策[1]。

值得注意的是,46号文推出了数项旨在改革现有行政监管体制和优化市场环境的突破性政策。新政策不仅释放了政府将大力培育扶持体育产业的明确信号,也对体育产业中未来值得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特定重点领域进行了提示。本文将主要就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以及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等两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46号文规定:“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公开赛事举办目录,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

在46号文出台之前,我国对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举办实行审批制度。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审批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体育局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2]。非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等字样[3]。对体育竞赛施行行政审批制度,便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垄断和控制优质赛事资源。此外,行政审批制度在审批过程和时间方面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既压制了社会资本对体育竞赛表演业的投入,也不利于国际高水平赛事引入中国。

体育产业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活跃和蓬勃发展依靠的是市场和行业自治,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并不过多介入体育产业的发展。例如,在美国,业余体育比赛中仅有国际性比赛的举办需要取得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协会独立于美国政府)批准,且批准时重在考察组织者在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控制能力。美国篮球协会(NBA)等四大联盟的赛事组织和旗下俱乐部则完全由私人投资和商业化方式运营。

46号文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能方面的重要转变。根据“官办分离”的原则,大量与体育赛事组织有关的公共服务和相关事项,将随着行政机关与体育行业协会的脱钩,由体育行业组织自行承担和管理。当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逐渐撤出市场后,相信社会资本参与体育赛事组织举办的积极性会显著提高,更多国际高水平赛事将在中国落地。

46号文在明确取消赛事行政审批时一并提及“商业性与群众性赛事”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从政策面打通了“政府办赛”与“市场办赛”间的阻隔和障碍。以往我国是以是否“营利”、是否“公益性”来区分和界定文化、体育活动所具有的“商业性和群众性”[4],但随着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政府办赛”乃至“国家办赛”过程中市场开发活动影响力的持续增强,上述界限早已模糊,甚至难以自圆其说。就在46号文出台前一个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将其在2013年发布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中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定义,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然而,取消赛事审批制度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将完全退出对体育赛事组织和举办活动的过程监督和管理。在新的发展环境和态势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面临在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如何约束政府权力边界的诸多课题,并需为此进一步出台、完善和调整具体配套措施[5]。例如,如果赛事审批制度取消后部分赛事申办者在技术层面缺少必需的资源和组织能力,从而导致赛事各相关参与方(包括组织者、运动员、裁判员、赞助商和转播商等)出现矛盾纠纷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影响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会希望并以何种角色介入此类纠纷的解决过程?而当运动员因参与各类“民间”赛事活动从而影响其代表中国参加相关大型国际赛事(如奥运会)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又将如何管理和干预?

“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电视台可直接购买或转让。”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0〕42号)(“《通知》”)规定,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含预选赛))以及国内重大的体育比赛(包括全国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和少数民族运动会)的电视转播,在我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均统一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谈判和购买,其他各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通知》要求中央电视台在保证最大观众覆盖面的原则下,根据各地方电视台的需要,通过协商进一步转让特定区域内的转播权。

《通知》出台的初衷是为防止国内各电视台在购买大型国际赛事时“自相残杀”、形成恶性竞争,但事实上却帮助中央电视台独家控制和垄断了国内外大部分优质赛事的转播权。中央电视台在国内体育电视转播市场所形成的垄断地位,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产生了多重负面影响。

例如,中央电视台所引进国际赛事的内容和场次主要基于其对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如电视广告收入最大化),不仅限制了地方电视台正常参与赛事转播活动,也使得一些高水平的国际赛事与中国观众无缘。由于缺少良性竞争,国内赛事主办方不仅无法将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有时甚至需要向电视转播商的转播活动付费。而在国外的许多成功案例(如奥运会和美国NBA赛事)中,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活动发生在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电视转播权收入可达到赛事运营总收入的50-60%。当巨额的转播权收入被进一步投入赛事的推动和发展时,赛事水平获得稳定保障,有利于形成赛事各相关参与方之间的良性生态系统。

46号文出台后,对于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外的所有其他国内外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的购买和转让活动,国内各地方电视台均可按照市场规律参与。这将有助于电视转播进一步发挥其作为传播推广体育赛事重要平台的功能,并意味着中国观众有机会观赏更多国际和国内的精彩赛事。多家电视台的竞争,将促使赛事转播权收入趋近其真正市场价值,从而激励更多高水平赛事表演的组织和举办,降低中国观众现场观看赛事的成本。但与此同时,随着以“台网合一”、“台社合一”[6]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高度融合,围绕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商业运营和潜在纠纷争议,亦可能随之进入“非传统时代”和“非传统领域”。

结语

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日益增长的购买力和对体育文化产品的巨大消费需求,为我国体育赛事表演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多年来我国以行政主导和政府干预的发展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发展道路。

如上所述,46号文从顶层制度设计和产业布局的角度,意在完善市场机制、破除行业壁垒,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产业在市场机制下蓬勃发展。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落实,赛事组织、赛事转播以及体育活动产品与金融平台的整合等领域有望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同时,在46号文贯彻落实过程中,离不开大量的配套政策措施,更难免遭遇市场主体、投资渠道多元化后可能引发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这都需要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多个层面和角度进行调整和规制,其中也包括为律师业、咨询服务业等诸多领域带来的新的商机。

注释:

[1] 46号文提出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多元主体、改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融合发展、丰富市场供给、营造健身氛围。46号文中的七项政策措施(即部分业界人士所说的“国七条”)包括:大力吸引社会投资、完善健身消费、完善税费价格政策、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创新驱动政策、优化市场环境。

[2]见《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

[3]见《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

[4]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5]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第三条、第四条中关于批准文件和批准部门的要求。

[6]如中国网络电视台、新华社手机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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