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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3.15论坛盘点

由新华网主办、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协办,以“透明、诚信、责任”为主题的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3月1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院长】

  吴晓求:互联网金融准则的关键是透明度

  关于互联网金融,我本人虽然最重要的研究方向是资本市场,但是最近一年多我花了相当大的力气去研究互联网金融。金融有六大功能,但是三个功能是最核心的,一是支付清算,这是很重要的,人们在贸易活动中都要支付清算;第二个是贷款,也就是融资。第三个是财富管理,这是金融最核心的三个功能。

  互联网金融风险最重要的是两条:一是透明度的风险,主要是从众筹和P2P角度来看,支付宝的技术风险会大于银行卡的支付风险我不相信。但是P2P和众筹的确有风险,风险在于透明度。它的透明度主要是在于筹资方的透明度必须要披露,也就是P2P的平台你天生的责任是要为筹资方的信息做充分的准备,你光是平台上说有个项目是不行的,必须要把项目的结构披露出来,如果你不能披露实际上是有责任的,责任在哪里?责任就要把对方的信息非常完整的尽可能的告诉投资者。这个是极其重要的。当然,现在跑路现象很严重,一种是恶意跑路,一种是技术跑路。所以互联网金融准则的关键是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

  焦瑾璞:已开通金融消费者维权电话12363

  我想借此机会给大家汇报三方面的工作。

  一、互联网金融它是一个非常大的量体,我认为它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供给,哪些人是供给的。第二个方面,哪些是它的运行基础。第三个方面,消费者,我们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我们的思路肯定是从整体来考虑。

  中国的量体到底有多大呢?我专门要了几张表,比如说截至到去年末,我们有的人民币银行的结算帐户是65.12亿,一年增长了15%,其中个人银行结算户数是99.39%,大部分是个人帐户。人均3.6,每一个帐户里面现在基本上都是电子客户,国外称为电子货币等等,这65亿户的电子客户他怎么运转,你要保证他的安全。同时我们的银行卡有49.36亿张,大数50个亿,当年的银行卡交易数大数是595.73亿,大数600亿,比如13亿人口,交易总额按万亿计,大数是450万亿,可以看到,这么大的交易量,在这种交易里面,如果说互联网金融更多借助互联网的话,我们的电子支付是333.33亿,网上支付是285亿,网上支付里面的移动支付,通过手机支付45亿,手机支付数去年增加170.25%这么大。除此之外,今年我们人民银行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这个事也在我们的职责范围内。我们在全国设立了助农取款点,92.3万亿个,当年助农取款数是一万五千五百六十六万农民,现在全国只要有行政村的地方没有说电子支付和金融服务(不是贷款服务),存款取钱的服务,没有不覆盖的地方。刚才我说这么多数字,无论是供给者、运行和需求者的角度,中国的体量是全球第一的。我也做过国际比较,咱们国内拥有银行帐户的成年人(18岁以上到60岁的比例)63.8%,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3个百分点。从这个角度来讲,我感觉到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也好,将来发挥更多作用也好,都是有基础的。

  给大家汇报一下这两年我们干了什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2012年成立的,保监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相继成立。这两年我们金融消费保护局首先建立了全国的信息处理系统,我们建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的同时全国的投诉信息建立起来,开通12363公益电话,紧接着准备设立一个官方投诉处理的网站。

  【中国人民大学高礼研究院执行院长】

  卢斌:未来三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成为热点

  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大潮,高礼研究院有三个基本的判断:

  第一,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在早期阶段。比如社交领域有腾讯,电子商务有阿里和京东,在人和信息链接上有百度,但是互联网金融还是这些巨头重新制定游戏规则过程当中。

  第二,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软件硬件的综合服务在未来的时间里边会呈现指数式增长,无论是可穿戴设备,医疗,包括滴滴打车,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对交通的颠覆创新,它的本质依然离不开互联网金融支付作为业务发展的支撑。将来可穿戴设备,智能工具,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会带来风险评估和管理更加多维度,更加透明和管理,从而使互联网金融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

  第三,未来三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成为一个热点,这也是今天会议的一个主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技术上如何进步,它仍然是信用和风险时空配置。现在要找到一家要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公司,要找到复合型人才,成本非常高,既懂得金融,又懂得互联网技术,非常非常少。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方面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加便利的金融消费体验和多元化适用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使得普惠金融正在成为现实。

  第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最根本的有两条:第一条,加强立法保护。第二条,从中长期来看,根本措施在于人才培养,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们的学生期待他既学过金融商业法律,又懂得一定的互联网技术,而不再是单一学科的人才。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

  河山: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充分提示风险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说在互联网金融情况下怎么样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金融企业金融领域,利用互联网在开展金融。在这方面怎么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方面的内容非常多,但是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金融企业一定要把真实信息告诉消费者,且要把保证金弄的非常充足,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这是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东西。还有金融风险,一定要在警示条款里对消费者讲清楚,是金融利用互联网最重要的一点。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微金融50人论坛发起人】

  杨东:P2P应实行一千万注册资本门槛,众筹监管应宽进严管

  我们需要关注的而这种背景下投资者消费者保护就是一个核心问题。所以我们考察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是目前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出来,就算出来也没有非常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包括我们的机构设置,虽然有相关部门,包括对金融创新、互联网创新也有监管部门,但是监管部门之间肯定有各自的考虑。因为一行三会监管体制肯定一时难以适应互联网大环境的创新,但同时又给了监管创新套利的空间。几乎所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不对其线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确的提示或承担其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

  另外,一旦发生纠纷之后投资者消费者投诉无门,因为互联网很多产品没有实体店,如果又没有可靠的论证证据,可能更没有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

  我个人认为P2P应该有注册资本一千万以上的监管,但是不宜过高,对众筹也应该有一定的监管门槛,但总体来说应该采取宽进严管的思路。

  最后,今年应该提交一个整体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框架,这个框架不应该是学术性的,应该依靠新华网舆论的优势,包括中国金融保护网的专业优势,我们准备2015借助这个大的报告框架,花一年时间对以下这些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透明度指数,包括用户体验满意度指数,包括对于产品创新的指数,包括你这个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内部风控指数,包括互联网金融一旦发生问题之后,消费者投资者投诉纠纷的指数,包括我们的监管和自律监管方面有什么问题。同时还涉及到投资教育消费者教育问题,从这几个维度构建2015年报告框架。有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总结报告。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卫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三大误区

  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一定要有秩序,同时要有活力,就需要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法治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维护系统性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法律首先要管的就是那些可能导致系统性的风险。二是消费者保护,本身也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消费者能够参与进来,发挥他们的作用,本身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那些风险因素的膨胀,有效排除那些不规范的行为和那些不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把他们从市场当中排除出去。

  这个会上我讲一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零风险,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在给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时候信誓旦旦的说我这个就是零风险,也有的部门或者是我们的社会,甚至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也有一个期待,要求你一定要做到零风险。能做到零风险吗?

  第二个误区,监管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万药灵丹,现在一说风险马上就说要监管。一方面我们的政府部门有一种路径依赖,说哪里有风险我们的监管就要上哪去,这样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监管部门面临极大的压力,监管失效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监管部门为了把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地的话,不能够采取很多扼杀或者压制市场活力的方法,让你不做事那就不出声,这样一来的话市场活力没有了,你监管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消费者这方面也有一个怨,说如果出了风险那一定是你监管部门的责任,所以你监管部门应该保证我们没有风险。没有想到自己在防控风险方面应该做些什么,往往把防控风险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了监管的身上,所以这两个方面都是一种误区。监管只能在有效的范围内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尤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监管部门起到的作用:一是制定基本的行业规范,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二是控制主要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三是对具有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采取防控措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法律与权益保护部主任】

  陈凌:应该立法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以规定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应该有两点建议:

  一个是需要在立法层面对消费者信息的个人隐私权进行界定,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对敏感信息应该明示同意才能使用,对于非敏感的一般信息可以采取漠视同意的一种规定。

  二是在立法上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加以规定。在法律中我们应该明确要求经营者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告诉消费者他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应抓紧健全完善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

  我们为什么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想有六大理由:一是消费者与金融企业相比处于信息占有的弱势地位,谁占有信息多占有信息质量高谁就是强者。二是总体看消费者财富大于企业财富,但是与特定消费者比的时候,商家财富要优于消费者,商家可以跟消费者开展马拉松诉讼,消费者拖不起,两审终审和再审制度。三是成本外部转嫁能力不一样,商家和消费者打官司可以把律师费用计入成本,由全社会支持企业和消费者对打,而消费者不管胜诉还是败诉都是自己承担的。四是财富的先行转移的负面效应,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业模式,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先交钱,包括预付卡,包括股权众筹,先交钱再给投资回报,你的投资回报能不能给消费者是未知数,但是消费者的钱已经确定给你了。五是搭便车的现象,很多人都有维权意识,但是真到自己受害的时候谁都不愿意出来。六是市场结构不理性,市场有失灵的时候,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应该是企业和金融消费者共同意思自治,这才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本质。

  我认为完美的市场应当有两大要素。第一是多个买家多个卖家公平选择,对等搏弈。第二是多个卖家之间公平竞争。

  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呢?提四点建议。第一,抓紧健全完善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第二,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监管体系,市场失灵的时候,当企业不能自律的时候,政府就要挺身而出,政府部门应该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守护人。第三,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各类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都应该立案,重点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两个问题。第四,我们要打造消费者友好型企业自律,自律就是最大的自我保护,劳动是财富之父,但是消费是财富之源,所以善待消费者就是软实力,诚信经营就是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教授、剑桥大学博士】

  汤珂:平台应避免销售复杂投资产品

  我今天讲的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从消费者保护视角来看,基于金融风险收益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他的消费特征,我们应该从三方面来入手。

  第一个方面,保证你卖给消费者的是真的产品,就像一般的商品一样,你卖给他的产品是真的,不是假的,不是虚伪的,不是错的,当然要公布产品透明性,告诉购买者产品的风险有多少,这些内容有足够多的法律和规定可依。

  但是我想强调的是:一是避免销售复杂投资产品,这些消费者没有足够多的知识,不要卖给他复杂的产品,因为他不懂。怎么避免销售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呢?需要行业自律。这样一个行为,销售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违法,也足够好的告诉了投资者我这个产品什么样的,但是这些投资者即便知道了你告诉他的这些产品,他也很难根据自己的知识来判断,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我们作为企业来说,应该避免给草根群体推销高风险产品,另外要教育投资者,让他们了解适合买什么样的产品。

  最后我讲一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次:第一个层次,众管,我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人都有义务来监管这个产品的优劣和好坏,这是最底层的监管,叫大众众管,

  再是协会平台,也就是说我们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形成协会,大家组织起来规范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也就是说协会让大家团结起来,避免向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销售过于复杂的或者是具有相对欺诈的产品,这需要协会以及平台的建立。

  最高层次才是法律和政府监管,如果一个案件真正上升到法律和政府监管的话,往往很多事情都需要在众管和协会平台这一级来监管,这也是协会为什么非常重要。

  最后,这三层监管之间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协同。为什么?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非常多,各式各样的产品,让国家用法律来监管,监管成本太高,也没有那么多人,如果缺了协会的协调也不行,缺了老百姓之间的众筹也不行。所以我觉得需要三个层级来众管,也就是说315的消费者保护,大家不要过于期待想着保护,而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监管者,因为互联网特点决定了众筹和众管。

 

(编辑:we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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