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显著提速。今年以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已达1700亿元,超过前九年(2005-2013)之和。与之相应,监管利好不断传出,银监会酝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证监会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备案发行;保监会力推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为保险资管公司SPV身份"正名",似乎都是开辟资产证券化业务蓝海之举,然而在缺乏内生需求支撑的现实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市场会否在各机构"赔本赚吆喝"的喧嚣后重新归于沉寂?如何才能真正将资产证券化的理念和技术手段融于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获取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重要一环的信托公司,如何在此过程中寻求自身业务定位与发展路径?一连串问号仍有待从业者共同探讨解答。我们试图对展业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以及由此引发出的几点思考加以梳理,希望籍此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资产证券化源于英文单词"Securitization",字面理解即是将资产转化为证券,从投行业务的角度理解,则是一个将流动性差的基础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分割重构,并施加一定的信用增级,将其转换成可流通的标准化证券或者受益凭证并出售的过程。
(1)以"资产"为支持。基础资产以及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骨"和"血",通过"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真实转移给证券或受益凭证持有者,而非使融资主体新增一项负债,这一点与传统的融资类业务有着本质的不同。
(3)资产证券化是对金融业务本质--"跨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的完美诠释,即通过期限和流动性转换,使得风险收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更为精细和灵活,从而使市场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所在。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构建针对所有类型的资产的权利凭证,并使之可在众多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的过程,如股票、信托受益权。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针对某项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构建针对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收益的权利凭证,并使得这些权利凭证可以流通转让的过程。
按照不同的纬度,可以粗略将当前我国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本文仅就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进行讨论)分类如下,其中信托型的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模式:
二、我国公募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现状
1、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2005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近十年的业务试点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前两个阶段未有太大突破,期间更是因次贷危机的影响而一度暂停。据统计,2005至2013年两个试点阶段共发行28只产品,总规模约1018亿元。自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后,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明显提速。截至2014年9月16日,2014年度发行38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达1700亿元,超过2005至2013年的发行总量。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自从2005年"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权专项资管计划"首单发行以来,目前累计发行规模也已接近500亿元。
2、发起主体及入池资产范围扩大,交易结构持续创新
自重启试点以来,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不论在发起主体还是入池资产乃至交易结构均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和创新。
在发起主体方面,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已涵盖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未来更多的金融机构有望参与其中。
在入池资产方面,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入池资产中已涉及对公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租赁应收款等各类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涵盖面广,种类齐全。
在交易结构方面,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断出现创新与突破。包括"21号公告"后垂直型自持方式的引入、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后再进行抵质押变更登记的安排、循环结构中"一次审批、多次发行、循环购买"等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在公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多元化的发起主体带来了多样化的基础资产,相比应收账款类等传统基础资产,两融受益权等新型基础资产的入池让人眼前一亮。
3、监管政策有望放宽,业务或处于常态化发展的前夜
在监管审批方面,前期市场传言监管部门正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从逐单审批调整为"资格审批+项目备案";证监会制定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并将实施备案制以及负面清单管理;而保监会正在力推保险资管公司以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作为SPV。如这些监管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无疑将极大的提升业务开展的效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调整叠加自下而上的结构创新,将有力的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或将处于常态化开展的前夜。
4、公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仍存在诸多障碍
但客观而言,公募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存在诸多障碍。
(1)发起机构内生需求不足
现阶段,作为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内生需求不足。多数商业银行开展证券化交易并非出于主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更多是基于开展业务创新考虑。从实践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证券化交易动力不足,既有实体经济下行导致信贷业务增长放缓,优质信贷资产可得性下降,存量信贷资产边际转让成本提高的因素,也存在试点初期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因素,如对单一发起主体额度总控、要求基础资产以信用保证类贷款为主,同时限制房地产、平台等高收益资产入池、对基础资产加权剩余期限的要求等,给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城商行资产选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实践中由于涉及的市场机构众多,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沟通成本高,业务流程复杂导致周期相对较长等因素,增加了商业银行开展证券化交易的摩擦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交易时要核算综合业务成本,以满足绩效考核的要求,但内部考核机制尚不配套。此外,当前试点阶段发起银行大多选择优质信贷资产入池,资产收益率较低,难以完全覆盖投资端收益率要求,导致发行难度大,倒逼发起机构进行更长时间的贴息。对2014年度已发行产品进行粗略统计,封包日与信托设立日的平均间隔为4.68个月,平均每单业务发起机构需要贴息近5个月,商业银行在资产转让环节收益流失较多,因而缺乏内在动力。
(2)受托机构欠缺业务主导能力
信托公司作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主体,是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受托机构和发行主体,各参与机构均是与居于中心地位的受托机构发生法律关系,在业务逻辑上受托机构理应承担起项目协调、产品结构设计、资产尽职调查等职责,但在当前的业务实践中,
作为发行机构的信托公司发挥主导作用有限,业务开展过程中作用缺失、责任承担不明确。
(3)二级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
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用增级和提高资产流动性来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接受程度不高。而流动性不足及无法开展质押式回购,资产证券化就难以发挥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优势,无法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成本优势也得不到充分体现。据不完全统计,2005至2009年期间,银行间市场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生交易154笔,交易额为124.71亿元,而2010年以后基本无交易;2005年至今沪深交易所发生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880笔,交易金额为294.33亿元,总体换手率极低。二级市场流动性的缺失不仅影响了投资者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动力,而且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定价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这种市场生态缺陷一定程度上会扭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供需平衡关系,进而影响此类业务向纵深发展。
(4)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赖于完善的法律、税务和会计处理制度的支撑,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配套制度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以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例,目前以融资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开展的证券化业务中,由于2013年租赁企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对于证券化交易中增值税的处理,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影响了租赁企业尤其是汽车租赁等动产类租赁业务开展证券化交易的动力。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设备出售方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后租赁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证券化交易介入后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这成为业务开展的一大障碍。
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阶段也存在个别参与机构缺乏经验,沟通成本高;产品结构设计能力不高等问题,导致基础资产与证券匹配度不高,现金流漏损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入池资产由于提前还款等原因需要在封包后进行调整和更换拉长了作业周期,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公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前景展望
虽然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诸多障碍,但基于如下理由,我们仍然对其发展前景表示乐观。
1、横向对比国外情况,证券化业务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作为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于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欧美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截至2013年年末,美国证券化产品市场存量达10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比例超过25%,仅次于国债规模,存量规模占GDP的比重连续10年超过50%。2000至2013年间,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年平均发行量为2.46万亿美元,2003年更高达3.72万亿美元。次贷危机后,近几年的发行规模稳定在2万亿美元左右,2013年为2.23万亿美元;欧洲是全球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截止2013年末证券化市场存续规模约1.5万亿欧元,2000年至2013年,年均发行3162亿欧元。
我国目前两千多亿的发行总额相对于银行业80万亿的信贷资产规模、30万亿的债券市场余额以及60万亿的GDP总量,实在是微不足道。从资产支持证券存量来看,截至2013年年末,存量规模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02%,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比重仅为0.10%。虽然市场环境的差异使得绝对数字横向比较意义不大,但从市场规模占比的角度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应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纵向分析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将成为重要工具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是一个利率市场化、金融自由化不断推进的历史,资产流动突破了传统市场主体的限制,从而实现了"主体层面金融"向"资产层面金融"的转化。在我国,强烈的市场融资需求、一定程度的金融压抑、谨慎的监管制度间存在脱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政府信用的扩张,这些因素缠绕在一起推动了 "非标"市场的快速膨胀,当前投资于非标的银行理财、同业业务等,实际上是采用证券化的形式,这些业务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替代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缓慢。未来,随着对"非标"的治理以及融资端结构改善带来需求的扩张,资产证券化有望成为金融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之一。
3、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转型的有效路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90%以上的资产集中于银行体系,截止2014年6月底,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60万亿,贷款规模超过80万亿。在利率市场化加快发展、资本约束愈发严格、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大背景下,单纯依靠资本消耗扩大资产规模的增长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亟待业务转型。
为了提高或者维持ROE,商业银行对资产从持有到交易将成为可行的业务模式。根据杜邦公式,商业银行的资本回报率(ROE)=存贷息差×资产周转率×杠杆率。在利率市场化及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冲击下,存贷息差的收窄是大势所趋;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要求日益提高,虽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毕竟市场容量有限,不可能无限度补充经济资本,杠杆率存在天花板。因此通过提高资产周转率或许是维持或者提升ROE的一条可行路径。
同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交易也有助于其改进经营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无须增加长期负债,证券化的过程实际上是用期限较短的资金为期限较长的贷款提供融资, 能够降低贷款发放的资金成本,提升银行信贷业务利润率,并避免资产负债表中可能出现的期限不匹配风险。
此外,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可以有效缓解其资本金压力。静态来看,通过风险资本释放,按照目前通行的发起机构平行持有各档资产支持证券规模5%的情况下(基本能确保出表),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便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非证券化之前风险资本计算权重为50%)而言,风险资产计提下降的比例可达到70%以上。动态来看,银行通过加快信贷资产从创设到终止确认的循环周期,也能够提升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四、私募型资产证券化有望迎来大发展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非标"业务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作为连接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渠道与工具,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公募资产证券化存在发起机构内生性需求不足、受托机构欠缺业务主导能力、二级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等障碍,短期内尚不具备大发展的条件。相对而言,根据资产证券化原理与技术,在私募市场定向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扩大基础资产入池范围,对流动性风险给予一定的溢价,更符合当前的市场态势和需求。
1、除私募发行外其他交易结构与公募型完全一致
私募型资产证券化与公募型资产证券化在目的实现方面并无差异,资产负债表调整及融资的目的均能实现,两者在发行节点之前的交易结构设计完全一致,公募证券化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手段如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办理抵质押变更等操作都能够在私募证券化中得到运用,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在公开市场发行。
2、不影响资产出表与资本缓释
对于商业银行等以资产负债表调整为主要目的的发起机构,能否出表是其所关注的核心和焦点问题。而会计处理的原则是要反映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各方法律关系,是否合并SPV以及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与否取决于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等多方面因素,需要在基于不同情景假设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过手测试及风险报酬转移测试,而与是否公开市场发行并无关系。
3、基础资产选择范围更广
私募资产证券化的入池资产在种类、行业、期限、集中度等方面要求都更为宽松,理论上只要有合适的对价,任何具有稳定、可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均可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未来,理论上固定收益类债券、票据、信托受益权、各类资管产品受益权等资产都可入池,这或将极大丰富入池资产的种类及提高产品的收益率。
4、发行端设计更灵活
私募证券化产品以私募形式推介发行,投资者群体将更加多元化且并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发行端的期限结构、现金流转付安排及分层设计将更为灵活。对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私募客户而言,或许更愿意牺牲一定的流动性而换取相对更高的收益。
5、业务开展效率更高
信托公司通过私募形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财产权信托的范畴,可按照传统既有信托业务的模式开展,效率更高。
五、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位和发展路径
与境外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不同,信托公司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定受托机构,这种定位有利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最大程度保护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在业务实践中,既然信托公司具有法定专属地位又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位置,理应发挥核心作用,之所以难以发挥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和信托公司自身能力不足有关。诸如遴选中介机构、交易结构设计、产品营销路演等本该由信托公司完成的工作,由于信托公司专业性不高等原因不得不转而由其他机构代为完成,加之经验的欠缺、公开市场发行能力不足导致独立性缺失,信托公司客观上沦为通道。
(一)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
1、市场竞争激烈,投入产出比极低
截止2014年半年末,已有超过30家信托公司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业务资格。在其他传统业务受阻以及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信托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业务视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因此业务初期期望尽快打入市场,抢占份额,这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信托费率一降再降,投入产出比极低。
2、核心技术环节参与度不高,附加值低
与传统业务相比,资产证券化业务技术环节多且相对复杂,但目前部分信托公司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在资产筛选、现金流切割、证券分层设计等环节参与程度不深,导致证券化业务对主动管理能力及团队专业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业务附加值偏低,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地位和影响力。
3、公开市场业务经验不足,对产品销售缺乏把控能力
信托公司一直将业务领域定位于私募市场,与证券公司等机构相比,缺少公开市场业务的承销与发行经验,债券承销资源储备不足,难以把控产品销售环节,这也影响了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项目协调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再定位与路径选择
1、坚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定受托机构定位
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在金融体系市场化的初期阶段,由于金融管制较多,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选择,包括高速公路、机场、门票收入在内的未来现金流稳定的资产均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而在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阶段,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具有资金成本低、规模大的优势,以信贷方式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提供融资成为可能。因此,长期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主流业务,这一点也可以从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中,企业运营的资产比例微乎其微的事实中得到验证。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如以公募方式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是唯一可担任受托机构的法定机构;如以私募方式开展,信托公司具有《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经营资质,可以根据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受让信贷资产且在抵质押变更方面没有障碍。而其它资产管理机构,由于不具有贷款经营资格而无法受让信贷资产,也不能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一定的障碍。
因此,信托公司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应坚守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定受托机构的定位,充分发挥与商业银行业务交叉较多的天然优势,积极探索以多种模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在展业过程中,应努力提高作为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以资产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向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转型。
2、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路径选择
(1)提升专业能力,将公募业务定位为基础业务
目前信托公司在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发行人与受托机构,承担证券发行与存续期受托管理的职责,参与产品设计、交易文件拟定及报送、沟通等具体工作。未来信托公司应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再投资、财务核算、基础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将标准化的公募型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位于基础业务。
(2)发挥比较优势,将私募业务定位为主要业务
信托公司可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经营,具备法定的破产隔离机制,具有获取各类资产开展私募证券化业务的相对优势,可将其定位为未来的主要业务方向之一。为应对其他机构的竞争,结合市场需求,信托公司应着重加强两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现金流重组与产品设计能力,二是机构客户承销推介能力,这两项能力处于资产证券化服务价值微笑曲线的两端,价值回报最高。
3、多元化拓展私募型资产证券化业务方向
(1)引入循环购买模式对商业银行住房按揭、信用卡资产进行证券化
我国目前公开市场主要是以对公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而从国外发展轨迹看,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资产由于具有分散度高、资产同质性强等特点而更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结构设计上,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主信托、循环购买等产品结构安排以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流漏损、节约成本并提升效率。
(2)选取优质涉房资产以及商业物业开展准REITs业务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高速扩张后面临市场调整及再定价的过程,优质的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涉房资产和商业物业或可成为较好的证券化标的资产。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对房地产行业介入程度较深,开展过大量针对商业地产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及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业务,在从事REITs(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另一方面,REITs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结构设计中必然存在SPV以起到破产隔离作用,而信托所特有的资产隔离功能将成为信托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制度优势。因此,信托公司可发挥在房地产业务领域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及客户资源,通过规范的准REITs设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与分享房地产市场稳定回报的机会。
(3)租赁及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
区别于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业务范围集中于本地且委托代理链条较短,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与道德风险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然而受制于不能吸收存款导致公开融资受限(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其相对较强的中介治理能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打通融资租赁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及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的优势,或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可行路径。
(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当前,受实体经济下行的影响,商业银行不良率有一定攀升,不良资产处置需求较大,而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证券化将不良资产转出可以使商业银行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并提高上市商业银行的估值水平。信托公司可在监管支持下,研究借鉴我国已开展过的公募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经验,基于资产质量而非融资主体的信用,对不良贷款进行结构分层安排,使得风险与收益匹配,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不同层级的产品,这或将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种有效手段。
(5)资管产品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近两年我国资管行业快速的发展,大量资产以信托受益权、资管产品受益权等形式存在,这些资产是我国在由利率管制向利率市场化过渡时期,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特定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部分资产实质上附有银行信用,对有银行兜底的非标资产而言,可将其视为具有稳定可预期现金流的高收益私募债,适合证券化操作。近日,银监会向部分上市银行下发关于非标债权业务风险分类制度的征求意见稿,要求非标资产中应收款类资产视为一般类贷款并逐笔还原基础资产,并要求商业银行将此与贷款合并,计算新的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再加上之前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文),预计新政实施后资管产品受益权类资产的流转需求将会显著增强。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选择以信托受益权、资管产品受益权为标的基础资产入池,将现金流重整后将其份额化后挂牌交易,或是此类资产处置的一条可行路径。
(6)逐步介入合成型证券化、再证券化等复杂领域
随着证券化基础品种的增多、衍生工具的引入,再证券化、合成型证券化等高级形式或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逐步发展成熟后得到发展。与美国在次贷危机所处的金融市场过度发展相对,我国目前面临的是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社会融资证券化程度较低,远远未到过度证券化的阶段。从国外市场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只是工具,关键在于运用,引发次贷危机的不仅仅有再证券化的高杠杆,更为重要的是入池基础资产大幅减值以及评级体系透明程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在客观认识能否准确运用的前提下,未来可探索对合成型证券化产品通过引入信用风险掉期(CDS)等衍生工具,适当开展再证券化能够通过较小的资金量来撬动更多的资本金释放,也能为投资者提供较好的投资回报,具有其合理的内在价值。
六、发挥制度优势,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大有作为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资产证券化作为连接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渠道与工具,将越来越多的被各类资管机构运用于资产管理领域。受制于目前公募型资产证券化存在流动性严重不足、业务限制较多、环境不够完善等制约因素,短期内尚不具备大发展的条件,但商业银行等发起机构客观上存在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本回报率的客观需求。运用资产证券化原理与手段,扩大基础资产入池范围,在私募市场定向发行受益凭证,并对流动性风险给予一定的溢价,以私募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更符合当前市场态势和需求。未来随着市场日趋成熟,配套制度完善后,逐步尝试运用再证券化、合成型证券化的技术手段开展业务,发挥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效,也应该可以更为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及满足市场需求。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资产证券化兴起时,美国国内流动性泛滥、银行利率管制导致金融脱媒、货币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蓬勃发展、传统银行业务下滑谋求业务转型、实体经济低迷导致全社会迫切需要金融创新,这些与我国当下经济环境极其相似。可以说,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具备了大发展的土壤。而随着政策引导带来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调整,辅之市场需求驱动自下而上的交易结构创新,必将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对信托公司而言,在信托行业整体规模突破12万亿的今天,资产证券化或许将是信托公司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我们坚信,遵循《信托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发挥制度优势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必将拥有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