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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植春: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日本启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曾经竞争力较强的商业银行也跌出了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银行榜单,这与之前日本经济和银行业的辉煌形成鲜明对比。2013年以来,中国经济调整步伐加快,增速放缓,银行业增长也相应减速,不良资产出现上升趋势,人民币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单边升值后出现双边波动。种种迹象使人产生疑问:中国银行业是否会重蹈日本银行业覆辙?我认为,中国经济及银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银行业不会陷入日本式危机,但日本银行业衰落的教训仍然值得警惕。
 
日本银行业衰落的主要原因
 
     日本经济在二战后迅速复苏并崛起,逐步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银行业也迅速扩张。1990年,日本银行在全球前10大银行中占据7席,并垄断前6位。但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泡沫破灭,日本经济持续低迷,银行业随之衰落,国际竞争力大幅减弱。2000年,全球10大银行中日本银行仅余2家。日本银行业的衰落是宏观经济、监管环境、商业银行自身多方面原因导致的。
 
根本原因:泡沫经济破灭
 
     泡沫经济破灭使日本经济元气大伤,持续低迷的宏观经济环境是日本银行业衰落的根本原因。
 
     第一,宽松货币政策导致社会信用过度膨胀和巨大资产泡沫。首先,宽松货币政策导致社会信用过度膨胀。广场协议后日元对美元急剧升值,因担心日元升值影响出口,日本央行开始实施过度宽松货币政策。自1986年1月30日起连续五次下调官方贴现率,从5%降至2.5%的历史低点。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1989年5月,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大和整个社会的信用膨胀。其次,流动性泛滥产生巨大资产泡沫。宽松的市场流动性和低廉的资金成本使大量资金涌入股市寻求高收益,资产泡沫逐步形成。房地产市场也成为重要吸金场所,与股市同步膨胀,形成房地产泡沫。
 
     第二,利率套利活动泛滥进一步催生资产泡沫。受制于美国压力,日本从1985年开始加快了利率市场化步伐。在这一过程中,“双重利率结构”催生了大量套利行为,进一步加剧了资产泡沫膨胀。“双重利率结构”指为顺应金融自由化需要,实行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同时为保护银行既得利益,小额存款利率依然被严格锁定在极低水平。在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期,企业投资需求旺盛,所筹集的外部资金和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实体经济投资。经济步入低增长期后,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放缓,“双重利率结构”使大型企业融资与储蓄并举的套利行为明显增加,企业投资重点从实体经济转向货币和资本市场,这种商业模式的转变也是资产泡沫膨胀的重要推手。
 
     第三,资产泡沫在内外因共同作用下破灭。从日本国内看,自1989年起,因担心通货膨胀,日本快速紧缩货币政策,1989年5月底后连续多次上调央行贴现利率,国内信贷增速大幅放缓。从国外看,日本承诺于1992年开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兑现承诺,1988年起日本银行业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造成信贷和社会流动性进一步收紧。这使入市资金急剧减少,股市泡沫被刺破。当时,日本银行业有大量资金投入股市,股票投资收益在收入中占比较高,经营业绩受到很大影响。继股市之后,资金也从房地产市场外流,房价开始下跌。
 
外部原因:监管环境过于宽松
 
     第一,监管机构和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日本银行业由大藏省监管,大藏省既要行使财政和税收职能,又要负责银行业监管,这导致监管机构和货币政策都缺乏独立性,产生了三大弊端:一是监管审慎性不够。大藏省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希望银行实现更多盈利,对银行保驾护航的动机较强,未及时制止其盲目扩张。二是监管专业性不强。大藏省很多官员并不十分了解银行的运作,缺乏资本监管、逆周期监管等监管理念,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后果之一就是,由于资本充足水平较低,在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时,日本银行业仓促应对,导致信贷急剧收缩。三是货币政策处于从属地位。日本的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大部分时间都在跟随财政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而财政政策间接依赖银行的信用供给。同时,大藏省对外汇市场的干预采用了“弃利率、保汇率”策略,导致金融体系紊乱。
 
     第二,主银行关系捆绑银企风险。主银行关系是日本历史上形成的一种特殊银企关系,即企业以一家银行作为主要贷款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的银企结合制度。这一制度下,企业大多数金融服务均由一家银行提供,银企之间有长期固定的综合交易关系,进而形成交叉持股。主银行关系使银企风险极易相互传染,但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却未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经济泡沫之后,日本银行业遭受不良贷款冲击,自顾不暇,愈发难以对陷入困境的企业施以援手,主银行与企业之间原来的强强联合关系最终变成了互相拖累。
 
     第三,对银行持股住宅金融机构监管不足。尽管日本对普通金融机构持股住宅金融专门机构的比例有限制,银行不得超过5%、保险公司不得超过10%,但大藏省的监管并不到位。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自身及子公司持股等方式,绕过监管限制,对住宅金融机构有非常大的控制力,住宅金融机构的股东名单几乎就是日本主要金融机构的名单。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以房地产为核心的不良债权问题首先在住宅金融机构显现。1991年秋,住宅金融机构的呆滞贷款达到总资产的40%。住宅金融机构的大量破产迅速把风险传递给银行,加剧了银行经营恶化。
 
内部原因: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激进
 
     第一,资产规模扩张过快引发信用风险。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金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信贷是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受宽松货币政策、高储蓄率以及充裕流动性的推动,当时日本银行业资产规模快速扩张,贷款增速远超GDP增速。1984年到1990年,银行业总存款由268万亿日元增至495万亿日元,年均复合增长12.3%;以大量存款为基础,银行放贷和投资冲动强烈,引发资产快速扩张,同期日本银行业总资产从373万亿日元增至757万亿日元,年均复合增长12.5%,这相应带来了风险的扩张。
 
     第二,资产配置偏向房地产积累高风险。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于对高利润的追求,日本的银行把越来越多的贷款投向收益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领域,助推了房地产泡沫的膨胀,也积聚了大量风险。1984~1990年,日本国内的房地产贷款远远高于制造业贷款和GDP增速,在总贷款中的占比由7.5%增至12%,制造业贷款占比则由26.6%降至15%。其中,1986年和1989年房地产贷款增长最快,增速分别高达35.1%和27.7%。
 
     第三,银行资金大量配置于股市导致利润虚增。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国内股票价格的飙升也吸引了大量来自银行的资金。1985年,日本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中有35.3%投资于证券,1986年更是上升到48.4%。1988年,都市银行的收益有42%来自股市,第一劝业银行该比例曾高达60%。1984~1990年,日本的银行年收益平均增长13%,但若剔除持有股票的收益,传统业务收益年均增速只有1%。考虑到当时日本股市的巨大泡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投资收益其实有较大虚增成分,并不能真正反映银行的盈利能力。
 
现阶段中国银行业与广场协议后的日本银行业有本质不同
 
     当前,中国银行业与日本银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初显露颓势时经营指标的变化趋势及所处外部环境的表象指标有一定相似性。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现阶段中国银行业与广场协议后日本银行业面临类似环境,都面临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价格较高、货币保持单边升值等情况。从银行经营表现看,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银行业经营压力增大,业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盈利随经济泡沫破裂骤降。而在经济增长减速的市场条件下,中国银行业也面临利润增速趋缓、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压力,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挑战。因此有观点认为中国银行业有重蹈日本银行业覆辙的风险。我认为,这仅是表象,二者实质上存有较大不同。
 
经营环境存在本质不同
 
     首先,中国经济减速是政府主动调控的结果。广场协议后,当时日本的经济环境可谓内外交困。一方面,在美国的压力下签署“广场协议”,同时被迫接受巴塞尔协议,给银行业造成沉重压力。另一方面,国内调控不力,造成经济大起大落。而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已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环境、资源以及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能一直支撑原有经济增速。经济增速适度下调是主动调整结构和增长模式的科学选择,是政府主动调控的结果。因此,当前的增速放缓是相对的、正常的。
 
     其次,中国经济增长后劲充足。在城镇化、工业化、制度红利的驱动之下,随着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传统产业的整合调整、居民消费与投资的稳步增加,中国经济在未来将孕育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商业机遇和投融资需求。一是城镇化的继续推进将带动基础设施、道路、桥梁、住房的投资,而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其消费习惯和消费支出也会相应改变,释放出持久、长期的消费潜力。二是随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壮大,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将迈上新台阶;同时,随着投资环境日益改善,广大中西部地区将进一步通过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集群和发展经验取得跨越式发展。三是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的国有企业、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收入分配、反腐败等各项事业都将进入改革深水区,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必将被进一步激发。
相较之下,日本经济在衰落后一直缺乏持续增长的支撑点。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无论是日本的政治家们还是官僚们,都远没有对其经济、金融体制本身的优越性产生根本性的怀疑,由此坐失了改革良机。为刺激经济增长,日本政府采取了增加公共投资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国债发行额日积月累,使日本成为全世界债务总额占GDP比例最高的国家,政府的还债付息规模越来越大,同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财政失衡进一步使财政政策和投资等刺激手段乏力。
 
     再次,中国经济的泡沫风险较低。一是房地产风险总体可控。在中国,按揭贷款最高只提供七成,考虑到前期的偿还,平均可能不到五成,这样的比例有一定抵御房价下跌的空间。从需求角度讲,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城镇化都使房地产仍有较大潜在需求。从开发商角度讲,中国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相对较小,并且开发企业在经历了2008年的危机之后,普遍加强了对现金流的控制,过度融资的情况减少。二是资本市场风险无虞。从基本面来看,日本股市的萎缩与泡沫破裂、经济下滑同步,而中国股市背后有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撑。2006年6月开始,中国股市出现一轮牛市行情。2007年10月,上证综指创下6124.04点的历史最高点后一路走低,于2008年10月跌至1664.93点,跌幅72.81%。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证综指收于2115.98,仅略高于2007年最高点的三分之一。股市市值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的178%降至42%。在这期间,中国经济仍然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从发展来看,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直接融资规模在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较小,“十二五”的目标值为15%。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政策红利的支撑下,资本市场未来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政府调控能力不同
 
     尽管广场协议可被视为日本经济由盛而衰的导火索,但日元升值并未直接给日本经济造成毁灭性打击。真正使日本经济陷入泥沼的是日本政府应对日元升值的措施节奏、力度把握不得要领。由于过度担心日元升值带来的不良后果,日本央行在广场协议后不久立即采取了较强的宽松政策,一旦出现泡沫又马上紧缩货币。比如,1986年1月至1987年3月的14个月间,日本央行把贴现率从5%降至2.5%,导致大量货币向资产转移;而1989年5月至1990年8月又连续5次上调贴现率,从2.5%迅速调升至6%,并限制金融机构对房地产的贷款投入,泡沫迅速破灭,经济陷入长期萧条。
 
     相较之下,中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则更稳健、更前瞻。自2005年汇改以来,尽管人民币也基本处于单边升值状态,但升值过程较为缓和,截至2013年末累计升值约30%。其间,中国保持了基准利率的稳定性;同时,中国政府渐进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确保风险可控。因此,日本政府短期内过度干预经济的情况在中国并未也很难出现。
 
监管有效性不同
 
     今天的中国和上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的银行业监管环境有较大差异。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更为严格审慎,培育了中国银行业更强的经营发展能力。一方面,今昔国际监管环境大不相同。当时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整体环境较为宽松和粗放,日本也不例外,而且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如今,巴塞尔协议已两度强化,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也使全球金融监管者更加重视以资本和风险为核心的全面审慎监管。另一方面,两国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存在差异。在当时日本银行业快速增长的时期,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放松了警惕,任由其盲目扩张;而中国银行业曾一度问题重重,包袱巨大,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脱胎换骨,发展壮大,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对银行业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较高要求。
 
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思考
 
     在吸收借鉴日本银行业兴衰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当前中国银行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应着力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由堵变疏,主动处置逐步积聚的不良资产
 
     大量不良资产导致日本银行业巨额亏损,这是日本银行业陷入困境的直接原因。自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长时间保持相对较低水平。然而近两年来,由于经济增长放缓、结构调整等原因,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在济增速放缓将使信用风险加重的大背景下,银行业面临的不良资产压力值得警惕,需要妥善应对。
 
     一要未雨绸缪,充分披露和及早处置不良资产,避免风险积聚。处置不良资产宜早不宜迟。广场协议后,日本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不良资产问题采取掩盖、拖延、敷衍态度,导致银行不良资产不断积累,错失处理良机,最终酿成危机。我国银行业应尽早、有序、主动、多样化地消化不良资产,不应为追求账面数据,采用财务技术手段人为压低不良贷款率,要强调不良资产的真实性,早发现早解决。
 
     二要由堵变疏,利用资本市场和业务创新多渠道处理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传统的直接追偿、坏账核销、增发贷款稀释不良贷款率等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问题。银行要建立科学识别、分类、评估、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的长效机制,利用金融市场,加大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这既有助于增加银行流动性,扩大信贷收益;也有利于银行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提高风险资产回报;同时也有助于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层次。
 
     三要完善立法,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立法相对滞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十分有限,应从立法上支持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比如,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间,并对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
 
     四要标本兼治,尽快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日本政府为避免银行倒闭引发社会动荡,多次无条件援助陷于破产边缘的金融机构,未从根源上清理不良资产,结果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阻碍了银行体系的改革发展和布局优化。未来,我国应在银行业市场化、综合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下,尽快探索出一套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机制,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约束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严格监管,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营
 
     20世纪80年代日本银行业监管环境较为宽松,监管不力助长了银行的激进行为,为危机埋下隐患。当前我国银行业正面临深刻转型和变革,监管体制、手段和目标都要及时调整跟进,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营。
 
     一是加强监管协调,探索适应银行综合化经营趋势的监管模式。尽管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在实践上采取了灵活措施,适度放松了对金融混业的管制,但仍存在跨领域、跨行业交叉监管、空白监管和重复监管问题。今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配合,积极发挥“一行三会”部际协调制度的作用,避免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是理顺银企关系,避免银行与企业过度融合。日本银行业与企业过度融合,造成危机时银行和企业相互拖累,风险交叉传染。我国银行业正在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设立民营银行,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持有银行股份,有利于银行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竞争环境。但在这一过程中要吸取日本的教训,避免银企过度融合。
 
深化改革,协调推进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制度改革
 
     广场协议后,日元急剧升值。为抑制日元过快升值,日本政府采取“弃利率、保汇率”的策略,陆续出台不合时宜的利率政策,利率市场化并不完全,造成金融体系紊乱和国内资产泡沫,埋下危机的隐患。我国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应吸取日本的教训,协调推进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制度改革,不能舍一保一。
 
     一是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积极创造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条件。利率市场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大势所趋。为稳妥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首先要充分发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在存款利率市场化中的过渡作用,先实现存款“批发环节”的利率市场化。其次,要进一步扩大利率上浮空间。再次,银行自身要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在推进利率市场化基础上,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最终实现汇率根据市场变化双向波动。利率和汇率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两方面相互影响。在将来资本账户先行开放的情况下,如果利率市场化滞后,将产生套利空间,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因此,在开放条件下,汇率市场化应把利率市场化作为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行后,逐步顺势开放资本项目。
 
统筹兼顾,确保宏观政策的稳定协调
 
     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是日本银行业由盛转衰的根本原因。广场协议后,日本宏观经济政策的不稳定影响了市场预期,严重动摇了投资者信心,导致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要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兼顾当前和长远,稳定市场预期,为银行业稳健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避免信贷过度活跃,防止货币本身成为经济波动的一个诱因。未来货币政策既不应像日本那样急剧收缩,也不宜大规模放松,应以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调节作用,防止经济大起大落。通过刺激总需求来保证经济增长是一种短期政策,只能保证一时的总量增长,但无助于结构改善,过度使用会扭曲要素价格,破坏市场自动调节机制,损害长期发展目标。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结构,而非总量,应重视供给管理,促进企业自主调结构,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银行信贷活动的直接干预,使银行业更加贴近市场、服务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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